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5 17:49 阅读:13479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

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数量经济学学科,推动数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在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中的应用,更好地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章程》制定。

第三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拥护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3.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从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及其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或实业工作人员;

4.热心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分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5.经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符合条件。

(二) 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工作者,并且愿意参加本分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分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六条 单位会员有权利和义务在本单位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应积极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的同志入会。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分会学术资料;

(四)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