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10-29 16:28 阅读:13901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

章程

(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Yangtze River Delta Economic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Quantitative Economics对外简称“长三角经济研究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以及应用的人员和单位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百家争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应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数量经济学学科,推动数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在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中的应用,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数量经济学会下设的非法人社团,接受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及总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淮南师范学院4号综合实验楼,邮政编码为232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信息传播活动;

() 编辑、出版、发行刊物、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等;

() 组织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工作者参与国家政策、区域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决策工作;

() 经总会及相关部门批准,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其他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工作者;

() 接受总会及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研究长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战略、政策等重大关键政策咨询和规划;

()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个人会员

1.拥护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3.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从事长江三角洲经济研究及其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

4.热心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分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有条件时,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5.经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理符合条件。

() 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研工作者,并且愿意参加本分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分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分会学术资料;

()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总会及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部门;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增补理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推荐提名。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分会的最高学术机构,由本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会长任主任,并选举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学术委员可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与理事同等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可参加常务理事会,并享有与常务理事同等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各专业(专门)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理事长在本分会内推荐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并享有与理事(常务理事)、学术委员同等的权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及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本分会重大财务活动由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本分会理事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不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为本分会设立专用账户,本分会的所有收支应计入该账户,不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本分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设置独立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末向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报告季度收支情况,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向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及相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在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会费标准代表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收取会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简称“会费收据”)。会费收据由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统一申领,统一加盖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发票专用章。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所有,缴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本分会定期将代收的会费全额汇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与本分会按照总会规定的比例对会费进行分配,并按照内部预算方式管理,采取本分会到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报账的方式核算,并不采用直接拨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经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所有,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中国数量经济学会总会审核,方可生效。